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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不应以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而不予处理

作者: 日期:2022-04-12 10:10:33

在甲乙离婚纠纷中,乙方要求分割双方结婚后共同购买的一组不动产,甲方同意分割不动产,但有些购买费用是向丙方借的,由此产生的债务要求乙方共同分担。乙方认为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与离婚诉讼无关,别人丙方可以在别的方案中主张权利。

 

分歧

关于本案中是否应该审理事件局外人的债务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有两个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是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的局外人,书面化的局外人不能作为离婚纠纷的第三者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该在离婚诉讼中审理认定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甲乙两人作为共同被告的另一案件享有权利

另一个观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然关系到别人的利益,如果不审理或者另行通知起诉,当事人的诉讼就会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41条的规定不能在离婚纠纷中执行夫妇的共同债务要由夫妇共同结算。 分割不动产,用别的事件处理夫妻债务,显然不公正。 但另一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只涉及夫妻债务负担部分,效力仅限于夫妇双方,不能对抗债权人。 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审查

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人民法院应当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本来就有负债,必须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者财产为各自所有物的,由双方协商偿还。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纠纷中被判决离婚的,应当同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 在本案中,婚后夫妇为了购买共有不动产以个人名义向外部借款的情况下,是夫妇共同的债务,作为消极财产,这个债务也必须分割。 首先,离婚时可以证明这笔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共同债务,双方没有就共同债务分担问题达成一致,一方要求另一方分担,法院应该根据明确的事实进行审判,避免案件处理。 只分割财产不分担债务的,不仅违背《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而且也向借款人和债权人失去公共许可。 其次,离婚改变了夫妇二人的身份、财产关系,离婚后夫妇的亲人关系变得个别,财产问题变得明显。 但是,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其中一方主张权利,夫妇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可以免除全部责任,承担偿还责任的一方应该承担债务的部分对于离婚纠纷中可以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照顾孩子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判断,明确双方共同债务的分担额。

二、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判效力只约束夫妇双方。夫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对夫妇的任一方或双方主张偿还责任。夫妇是否离婚、是否就财产分配和债务负担达成协议、法院是否就财产问题进行了分割,不影响夫妇对外承担义务的连带责任,不产生按责任变更连带责任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调整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依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妇之间通过分割财产逃避债务,离婚协议约定或判决债务分割只是夫妻内部财产的分配和处理,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外部的债权人。 债权人主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共同债务的,夫妻不得以离婚协议被分割或判决为由进行抗辩,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另一方索赔。《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主张向另一方索赔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首先,行使求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方对共同债务已经负有偿还责任,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在消失。 其次,索赔的根据是双方就债务分担达成的协议或法院在法院认定的债务分担的比例。 离婚后,一方超过了自己应分担的部分债务,因此另一方有权免除对债权人的偿还责任,要求另一方偿还应负担的部分。 如上所述,法院必须在离婚判决中分割夫妇共同债务,这也为一方行使求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本案,甲乙离婚时的财产处理,不仅要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夫妻间的利益平衡。既要避免夫妇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又要给一方不应该承担责任的后续救济途径。因此,法院必须在判决中明确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分担额。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同意平均分割双方的婚内不动产,因此从公平的观点出发,甲乙双方对涉案债务也必须平均分担。另外,在判决中,涉案夫妇对共同债务分割的约束力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双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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