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川1724民初1327 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51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2月 2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怡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x年x月在东莞相识恋爱,2001 年4月 29日在x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22年4月25日在x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1999 年10月11日生育婚生女陈某燕,2011年 3月 18 日生育婚生女陈某怡。婚前由于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双方从 2023 年 3月就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次女陈某怡随被告黄某某生活,被告黄某某自愿不要原告陈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 130 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x琳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莫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