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民终1167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饶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 xx 组,现住四川省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xx段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 ): 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住所地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xx段 xx 号。负责人:邓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饶xx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2023)川1724 民初 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4 民初 298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院重审。
上诉人饶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杜x
审判员:刘x明
审判员:古x钦
2023年7月18日
书记员:杨x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