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竹律师练虎
练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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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中院:练虎律师代理业主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作者: 日期:2024-03-28 19:33:04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3)川17民终1167 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 饶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村 xx 组,现住四川省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xx段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 ): 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 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住所地大竹县xx街道xx大道xx段 xx 号。负责人:邓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女,公司员工

  上诉人饶xx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竹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2023)川1724 民初 29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4 民初 298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院重审。

  上诉人饶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杜x

  审判员:刘x明

  审判员:古x钦

  2023年7月18日

  书记员:杨x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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