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3)川1322 刑初7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曾用名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 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 511xxxxxxxxxxxxxxxx92,汉族,专科文化,公司监事,中共党员,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营山县xx镇xx村xx 组 xx号,现住营山县xx小区 xx栋xx单元xx 号。因本案,于2021年9月 22日经现场传唤到案,2021年12月1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 年1月 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冉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xxxxxxxxxxxxxxxx2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中共党员,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营山县xx镇xx村 xx 组xx号,现住营山县xx小区xx栋xx单元 xx号。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3日被抓获到案;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8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 年6月 23日被营山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仁,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x渔,四川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xx年 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xxxxxxxxxxxxxx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地大竹县xx乡xx村 xx组 xx号,现住营山县xx路xx花园xx栋xx单元xx号。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4日主动到案,同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 年1月 18 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 年 6月 23 日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xxxxxxxxxxxxxxxxxx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营山县人,户籍地营山县xx镇西街 29 号,现住营山县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主动到案,2022年1月6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 年 6月23日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 年1月 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饶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刑诉 [2022] 30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郑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郑某某、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丽琼、陈辽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东莞市源康茶山毛绒玩具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邓沛康参与诉讼,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冉x、被告人郑x及其辩护人李x仁和李x渔、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练虎、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饶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申请延长审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手段,编造虚假项目,骗取公司财产,数额巨大,侵犯公司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应付款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其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郑x在李xx的安排下伪造公司印章,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论;被告人郑某某、陈某帮助李xx联系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x、郑某某、陈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郑x到案后实供述,是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陈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x、郑某某、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所在社区愿意帮教,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
二、被告人郑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四、被告人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以上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易x华
人民陪审员 刘x林
人民陪审员 张x建
2023年6月20日
书记员 王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