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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法院:大竹律师代理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作者: 日期:2024-03-28 19:29:23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04民初604 号

  原告:伍x,女,19xx 年x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x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咨询师,户籍地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组 xx 号,现住长沙市xx区xx广场xx栋xx单元xx房,公民身份号码421xxxxxxxxxxxxxx4。

  被告:周某,女,20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云南省xx市xx县xx镇xx村 xx 号,公民身份号码532xxxxxxxxxxx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20xx年xx月 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xx县xx乡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522xxxxxxxxxxxxxx6

  原告伍x诉被告周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 年1月 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 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被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及利息32107.7 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22 年6月1日,二被告来到长沙xxx整形医院,在此被告周某购买整形医疗服务项目,由于被告周某并没有钱支付上述医疗费用,需要向原告借款向医院支付费用,原告与被告周某达成《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 36280 元,借款周期 12 个月,自原告交付借款之日起算,被告周某按照借款金额的月息1.5%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张作为保证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周某在支付原告第二笔分期款项后,至今再未清偿,在此期间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周某不予理会。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周某辩称,1、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出借人系x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且资金不是原告的自由资金。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资金来源。催收债务的也是“医疗整形小陈”,被告虽然签订了合同,但是并没有收到该借款,原告也没有指示交付第三人2、被告已经归还了31735.06 元。第一次是 20000 元,第二次和第三次都是 5000 元,被告向“医疗整形小陈”支付了还款计划表的两期,还款已经超过了借款的金额。3、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是不合法的,远超法定利息。从借款合同来看,借款期限是 6 月 1日,借款有很多期没有到期。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

  被告张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未对原告的证据质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伍x系长沙x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咨询师,被告周某经原告伍x的朋友张某介绍到该公司做医疗美容项目,项目包含大眼综合、超肋鼻、鼻背真皮、大腿吸脂、小腿吸脂,项目折后总价 66280 元,因被告周某仅能支付 30000 元且无法从网络平台贷款,故原告伍x通过垫付周某医药费的方式,向被告周某出借 36280 元,被告周某于 2022 年 6 月 1日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 20000 元,于 2022 年6月6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 5000 元,于 2022 年6月8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 5000元

  2022 年 6月 1日原告伍x与被告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周某向伍x借款 36280 元,借款用于医美整形服务。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 1.5%,每期偿还借款本息 3567.53 元,最后一期于 2023 年 6月1日偿还。保证人自愿对以上债务向出借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保证人1:罗文军;保证人 2: 张某。签订地址:长沙xxx。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公司转账一笔 19230元、一笔 5000 元。公司出具两张收据,载明: 今收到周某交来项目款 (大小腿吸脂手术 )24230 元。另一张收据载明: 今收到周某超肋鼻手术款转账 5000 元、现金 10000 元;;其中 5000 元系原告伍x的待发工资提成,,司将 5000 元作为周某医疗费抵扣。

  2022年 6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公司转账 790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今收到周某超肋鼻手术费 790 元。

  2022 年6月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公司转账 6260 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今收到周某鼻基底手术款 6260 元2022年6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公司转账 720 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超肋鼻综合手术款 720 元。

  2022 年6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公司转账 300 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今收到周某超肋鼻手术款 300 元、现金 1700元。

  原告通过微信向公司转账 300 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 今收到超肋鼻手术转款 300 元,现金 1200 元。

  2020年6月1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公司转账6470元,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周某大眼综合手术款及面膜费用 6470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公司财务转账 4450 元,载明: 今收到周某超肋鼻转账 4450元、现金 5550元,共10000 元。

  前述收据金额共 66970 元、扣减原告伍x的面膜费用 690元,共6628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共向公司转账 43520 元、现金支付 22760元,共支付 66280元。

  2022年7月3日被告周某还款 3567.53 元给公司,公司通过员工的微信转账 3567 元给原告。2022年8月2日被告周某还款3567.53元给公司,公司通过员工的微信转账3560元给原告2022 年 9月公司员工向被告周某催促还款,被告周某回复“疫情没开业”,后被告周某在与被告张某的微信聊天中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你直接起诉我就行了””,故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伍x提交的借款合同、长沙xxx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 (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周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因医疗美容需要资金,原告伍x作为医疗美容公司员工以帮其垫付资金的方式,向被告周某提供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医疗美容费用总额66280元,扣减被告周某有支付能力的30000 元后签订了36280元的《借款合同》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对被告周某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伍x并未实际提供借款给被告周某使用,故对原告伍x请求被告周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扣减被告已偿还的 7135.06 元,被告周某现尚欠原告伍x借款本金 29144.94 元。借款虽未全部到期,但被告周某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伍x提出被告周某偿还借款本息 32107.7 元的诉讼请求,对借款本金29144.94 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某自愿为被告周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伍x主张被告张某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伍x借款本金29144.94 元

  二、被告张某对被告周某所负的 29144.94 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伍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6 元,由被告周某、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x琴

  书记员 罗x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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