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必须履行吗?
1、以暴力胁迫他人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使用胁迫手段,致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二、不履行合同有什么责任?
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责任如下:
1、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有权要求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拖欠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是,以下情况之一除外。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未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 受损害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合理要求修理、更换、重新制作、折扣或退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