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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违约弃租,出租人有及时减损义务吗?

作者: 日期:2022-06-12 17:06:48

某商业管理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公司

上海分公司、某文化传媒总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 / 减损义务 / 承租人违约 / 及时收回房屋 / 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

当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具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以发挥资源的社会效益、效率的最大化。

对出租人的减损义务的负担及减损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案情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可从其对减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可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应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既注重时效性又注重可行性。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而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王晓梅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承办的案件先后获评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优秀奖,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上海法院“四个一百”精品案例、优秀裁判文书、示范庭审等。曾获上海法院个人二等功等荣誉。

基本案情

2018年,原告某商业管理公司(甲方)将房屋出租给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双方租赁合同中详细约定租期、租金保证金、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在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逾期交还房屋出租人可自行收回等事项。

 

2018年11月1日双方交接房屋,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随后进行装修。

期间,因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仅支付部分租赁保证金而未按约支付剩余租赁保证金、租金及管理费,某商业管理公司催讨未果后于2019年1月下旬对系争房屋采取停电措施,装修队遂撤场。

 

某商业管理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发函告知于当日解除合同并于当日送达。该解除函再次用加黑字体告知如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按期交还房屋,某商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房屋内物品自行处置。

 

此后某商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某文化传媒公司上海分公司、某文化传媒总公司按照双倍租金、管理费标准支付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管理费;支付相当于四个月租金、管理费标准的违约金;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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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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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薇薇、王晓梅

来源: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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