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
本借款人: (身份证号: )因资金周转于 年 月 日向 借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借款期限自 ,月利率 ,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满后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如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借款人有权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
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向借款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本借款人承诺已收到上述全部借款,故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证给出借人。身份证载明的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法院送达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
年 月 日
附:身份证复印件